第三十八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分会等分支机构需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审批后成立,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备。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分会不另订章程。分会实行委员制。分会经民主协商,推荐分会会长一人,副会长、常务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分会每届任期三年,到期必须换届。分会会长任期原则上为一届,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各分会原则上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活动,包括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分会未按照规定换届改选或者长期不开展活动的,由本会终止会长职务、另行选定。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三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