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选名誉会长及决定授予光荣称号等;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次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爱中西医结合事业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届间增补办法:本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在届间增补需由会长会提议,并由2/3以上常务理事同意。
第二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名誉会长,卸任会长可以推选为名誉会长。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名誉理事和其它名誉职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的负责人和行政、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