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本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本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会费标准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的会费政策收取并管理。
(二)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