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方可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方可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